吉首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公(乾)决字[2025]第0572号
被处罚人龙**,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古丈县坪坝*******,现住湖南省古丈县坪坝*******。
现查明:2025年07月16日01时许,违法行为人龙X明因缺钱用,便想通过拉车门的方式盗窃车内财物,其在吉首市XX豪庭小区附近寻找作案目标,后在路过吉首市乾州XX豪庭对面的巷子时,看见路边停放着的一辆红旗牌轿车,尝试拉副驾驶车门,发现未上锁,便拉开车门从副驾驶进入到车内,在副驾驶上发现半条芙蓉王香烟,便拿了一包,又在副驾驶车门边上拿了一瓶水,其在车上继续翻找物品时,车主前来开车被车主发现,其从副驾驶开门逃跑,后被车主与其朋友抓住,将盗窃所得财物退还。综上所述,龙X明的行为构成了盗窃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供述、受害人的陈述、指认现场照片、视频研判报告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龙**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又实施盗窃,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不足一千元的; 属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依法应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龙**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吉首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首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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