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公(伍)决字[2025]第1300号

  被处罚人唐**,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宁乡市灰汤*******,现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
  现查明:2025年04月30日,违法行为人唐××为办理贷款,提供本人浙商银行卡(卡号 6223×××××××××××9621)、中国建设银行卡(卡号6217××××××××4146) 帮助他人收取资金, 使用手机银行APP帮助转账。经查证,其中被电信网络诈骗的被害人陈××向其浙商银行卡(卡号6223×××××××××××9621)转账13448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唐**的陈述、受害人材料、到案经过、户籍材料、银行流水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唐**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