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峰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双公(永)决字[2025]第0613号
被处罚人吴**,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宁乡市巷子*******,现住湖南省宁乡市巷子*******。
现查明:2025年7月中旬左右的一天晚上,违法行为人吴**在湖南省宁乡市街上看到一个外号叫“刘哥”的男子(待查)在张贴带有淫秽内容的小广告可以赚钱,便要“刘哥”带其去张贴带有淫秽内容的小广告。7月16日凌晨,吴**在双峰县永丰镇艺芳新城上苑一带张贴了三四百张带有淫秽内容的小广告后,被我局查获。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到案经过、指认相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吴**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双峰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双峰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双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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