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公芦(建)决字[2025]第0546号

  被处罚人胡**,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浙江省乐清市大荆*******,现住浙江省乐清市大荆*******。
  现查明:2025年07月16日10时许,接国家反诈平台下发断卡线索,涉案违法行为人胡XX名下银行卡内收到来自受害人4380元后取现,经查,2025年6月3日,违法行为人胡XX与一名男子交涉中,该男子称自己银行卡被冻结,有一笔网赌的钱需要提现,若提现成功会给其500元报酬。胡XX便提供自己名下银行卡给对方,随后资金转进银行卡,胡XX前往中国XXXX银行XX支行ATM机将钱取出,后胡XX将获利480元用于日常开销花费掉。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监控视频、提取笔录、银行交易流水、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
  因违法行为人胡**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应当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胡**罚款伍佰圆整,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佰捌拾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株洲市建设银行城南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芦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