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谢**,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耒阳市水东*******,现住湖南省耒阳市水东*******。
现查明:2025年6月底开始,违法行为人伍X鑫(已经处罚)伙同违法行为人黎X(已经处罚)为了赚取佣金提成,一起为违法犯罪资金进行取现、换U。协商好后,由伍X鑫收取他人银行卡,然后流窜在耒阳附近的乡镇银行的ATM机进行取现,其中,2025年6月29日,伍X鑫在耒阳市大市镇邮政储蓄银行取现的5000元涉及受害人程X晨被诈骗资金。伍X鑫取到钱后,由黎X携带现金找U商换取虚拟币USDT。2025年7月初的一天,伍X鑫到银行取现后,联系黎X携带15000多元钱现金带至耒阳双洲小学附近将钱给U商谢X乖进行换U,汇给伍X鑫的上线“大白鲨”的虚拟币钱包地址。过了1、2天,伍X鑫再次取现13000多元并将资金送至谢X乖家开的商店换取1966个虚拟币USDT汇至伍X鑫的上线“大白鲨”的虚拟币钱包地址。现谢**供述其为伍X鑫兑换U币4000余个,价值28000元左右。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伍X鑫、黎X、谢X乖询问笔录、取现截图、微信聊天记录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谢**罚款贰万捌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耒阳农商银行缴纳罚款贰万捌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耒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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