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同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会公(堡)决字[2025]第0204号

  被处罚人向*,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会同县金竹*******,现住湖南省会同县金竹*******。
  现查明:2025年07月15日22时许,向X窜至会同县金竹镇XX村七组王XX家中的院子内,将王XX停放在院内的金彭牌三轮车盗走。2025年7月16日,向X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向X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的行为。另查明,向X于2025年3月28日因盗窃罪被会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起诉至会同县人民检察院后,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以上事实有:1、向x的陈述和申辩;2、证人证言;4、物证;5、提取笔录;6、视频监控;7、指认笔录及照片;8、归案经过;9、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向*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会同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怀化市会同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会同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