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株公天(嵩)不决字[2025]第0081号
违法行为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现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
现查明2025年7月12日21时许,我所民警在株洲市xx区xx广场负一楼KTV查处一起打架斗殴案件时,发现xx广场负一楼KTV内存在有偿陪侍和无证经营的情况。经查,2024年9月至2025年7月期间,当事人李xx在未依法取得《娱乐经营许可》及《工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在其经营的位于株洲市xx区xx广场负一楼无名KTV内,组织人员提供卡拉OK包厢服务并收取费用。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KTV不属于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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