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公(北)决字[2025]第1638号
被处罚人黄**,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资兴市兴宁*******,现住湖南省资兴市兴宁*******。
现查明:2023年1月份的时候曹XX以自己生病为由向违法嫌疑人黄XX借款3000元钱迟迟未还,人也一直联系不上。2025年7月16日违法嫌疑人黄XX从台州市乘坐火车来到郴州市前往法院起诉曹XX,黄XX到达郴州出站后觉得大老远从外地赶到郴州市来起诉流程太繁琐了,于是越想越气,一时上头就拨打了报警电话扬言要杀了曹XX。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商银行郴州财兴支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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