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山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蓝公(城)决字[2025]第0392号

  被处罚人孔*,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时庄街道办事处单*******,现住时庄街道办事处单*******。
  现查明:经查,孔*来蓝山县塔峰镇送货,2025年07月15日23时在蓝山县塔峰镇环城路一饭店喝酒,喝醉后闯入蓝山县塔峰镇环城路200号熊艳生家中,强行将熊艳生拉到一楼,并辱骂熊艳生约半个小时,期间还威胁、推搡熊艳生。熊艳生为70岁以上的老年人。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孔*的陈述和申辩,被害人熊艳生的陈述,证人杨国才的证言,现场孔*拍摄的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孔*行政拘留十三日。
  履行方式:由蓝山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蓝山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蓝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