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渌口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公渌(交)决字[2025]第0126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渌口*******,现住湖南省株洲市渌口*******。
  现查明:2025年7月9日15时许,违法行为人刘××饮酒后驾驶湘B1BE75号轻型自卸货车在渌口区古岳峰镇××村分路口路段被执勤交警现场查获,民警对刘××进行吹气式酒精检测,其酒精检测结果为20mg/100ml,刘××的行为涉嫌饮酒后驾驶营运车辆。2025年7月11日,经湖南省××司法鉴定中心对采血管编号L38469094的血液样品中进行检测,该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24.54mg/100ml。经查,刘××驾驶的湘B1BE75号轻型自卸货车使用性质为货运,刘××属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司法鉴定意见书、机动车详细信息、违法行为人陈述、证人证言、吹气式酒精检测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株洲市公安局渌口分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渌口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