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渌口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公渌(渌)决字[2025]第0127号

  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渌口*******,现住湖南省株洲市渌口*******。
  现查明:2025年07月13日20时许,违法行为人张XX(男,现年71岁)在株洲市渌口区渌口镇檀园村XXX组烟竹水坝准备抽水灌溉农田时,发现易XX的水泵放置在水坝口,张XX趁四周无人,顿生贪念,随即回家拿取一把剪刀到水坝处,下水到坝里将连接水泵一端的水管剪断,然后将水泵盗取回家,将盗取的水泵藏匿于自家一楼与二楼之间的楼梯间处。2025年7月15日因听说易XX已报警,公安机关已开展调查,张XX害怕民警会找上门来,遂主动投案配合公安机关调查,现已将盗取的水泵归还易XX。经查,该水泵系易XX于2025年2月在渌口镇晓岭村王竹街上花550元购买,现约六成新,价值33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辩解、被侵害人的询问笔录、证人证言、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九条第二项、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三日。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违法行为人张**年满七十周岁以上,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渌口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