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潭公(刑)决字[2025]第0563号

  被处罚人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县云湖*******,现住湖南省湘潭县云湖*******。
  现查明:2025年5月14日至15日,谭xx在明知他人使用银行卡是用于电信网络诈骗、赌博等违法犯罪资金过账情况下,仍将自己名下的湖南农商银行卡出借,该银行卡总计进账36500元,谭xx非法获利900元。2025年7月15日,谭××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谭××的陈述和申辩,银行卡交易明细等证据证实。
  谭**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对其减轻处罚。 谭**的行为构成非法出借银行账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谭**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玖佰圆整,没收违法所得(900元)。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湘潭县支行缴纳罚款玖佰圆整;由湘潭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