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公(荷)决字[2025]第1819号
被处罚人邹*,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浏阳市澄潭江镇吾*******,现住浏阳市澄潭江镇吾*******。
现查明:2025年3月份,邹x通过抖音直播与“火力全开”(身份不详)联系得知有湘30出售,于是从“火力全开”处订购12件湘30、5件响中王计划用于在家中直播卖货,邹x通过“火力全开”提供在长沙县星沙位置进行交易,支付2530元后,从货拉拉(车牌不详)上将12件湘30、5件响中王搬运至其驾驶的五菱牌小货车(湘AE6Q27)车厢内,随即运回浏阳,邹x担心被查,一直未直播。2025年7月5日,邹x驾驶五菱牌小货车从家中行驶至大瑶镇邱xx(已行政拘留)家中,将12件湘30、5件响中王出售给邱xx,收取邱孝亮2830元现金,邹x从中赚取300元。而后邱xx将货专卖给孙xx(已行政拘留),孙xx随即出售至贵州籍罗x(已行政拘留)、胡x(已行政拘留)运输过程中被查获。
以上事实有1、邹X的陈述与申辩;2、邱XX、孙XX、罗X、胡X的陈述;3、天网卡口照片;4、驾驶证;5、辨认照片;6、证据保全清单;7、到案经过;8、现实表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邹*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浏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浏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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