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源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公(二)决字[2025]第0644号

  被处罚人朱**,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桃源县浔阳*******,现住湖南省桃源县浔阳*******。
  现查明:2025年6月05日早上9时许,在桃源县漳江南路XXX,朱XX和陈XX因停车引发口角。后朱XX将一辆油摩停在陈XX商铺后门口,陈XX预将自己的电动车停放在朱XX店门口。在陈XX推行电动车的过程中朱XX用脚踢电动车,造成电动车前壳损坏,导致矛盾升级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在冲突过程中,朱XX店员张XX上前与陈XX发生相互撕扯、扭打。在此过程中,朱XX抱摔、脚踢陈XX。陈XX采取手抓等方式打朱XX的面部。经司法鉴定陈XX构成轻微伤和朱XX、张XX受伤。
  以上事实有本人的陈述与申辩、同案人的陈述与申辩、伤情鉴定、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朱**行政拘留五日。
  根据第《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朱**行政拘留五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朱**合并执行行政拘留10日。
  履行方式:由桃源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