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陵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沅公(清)决字[2025]第0352号
被处罚人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沅陵县清浪*******,现住湖南省沅陵县清浪*******。
现查明:2025年7月15日9时许,符××和陈××、赵××、县交通执法大队工作人员开展联合执法过程中发现湘沅陵客09××船只的驾驶证和船舶年检过期,于是禁止湘沅陵客09××船只载客并安排政府船只进行送回,因天气炎热且政府安排船只未及时到达,湘沅陵客09××船只乘客全××表示不满,此时刚好政府船只到了码头,符××指了船只让乘客进行换乘,全××以为是在指自己,就用右手抓住符××左边的衣领,用左手扯掉了符××的眼镜,并用右脚踢了符××左脚膝盖上一脚。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视听资料、被侵害人陈述及其他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全**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违法行为人全**年满七十周岁以上,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沅陵县支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沅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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