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鼎公(港)决字[2025]第0641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现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
  现查明:2025年7月13日12时45分,在鼎城区花岩溪镇逆江坪圩场向建伟门面前,违法人员陈**见财起意,将向建伟未拔钥匙的一辆蓝色两轮踏板豪爵摩托车盗走,7月16日上午十一点,陈**在自己家中被花岩溪派出所民警抓获,被盗摩托车被追回。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员陈述与辩解、受害人陈述、指认现场照片、监控视频、被追回摩托车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送湖南省常德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鼎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