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荷公(禁)决字[2025]第0618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攸县宁家坪*******,现住湖南省攸县宁家坪*******。
  现查明:2025年7月7日,违法行为人李X伙同刘X、焦XX三人在株洲市荷塘区白云东方时代广场XX的民宿XX房间内,以烫吸的方式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2025年7月11日,违法行为人李X伙同刘X、焦XX、易X(未到案)、刘X朋友(未到案)五人在株洲市荷塘区XX的民宿XX房间内,以烫吸的方式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2025年7月14日,违法行为人李X伙同刘X、焦XX三人在株洲市荷塘区XX的民宿XX号房间内,以烫吸的方式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经对李X的新鲜尿液进行检测,从李X的新鲜尿液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辩解、指认现场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户籍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荷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