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仁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公(城)决字[2025]第0350号
被处罚人喻**,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北省孝感市应城*******,现住安仁县永乐江镇
现查明:2024年05月10日21时许,李XX报警称,安仁县永乐江镇宝XX酒店有人卖淫嫖娼,到达现场后对酒店房间检查,未发现卖淫现象,但发现该酒店没有按要求对入住客人如实登记。经查:2024年5月6日,郭XX在宝莲花酒店开了一间房住,房号为6XX8,当晚郭XX的朋友李XX来到6XX8入住,期间该酒店工作人员未对入住的李XX进行身份查验和登记。
以上事实有以上有酒店工作人员俞XX、陈XX的询问笔录、入住酒店人员郭XX、李XX的询问笔录、入住登记本等证据证实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喻**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安仁县工商银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6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