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衡东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公(高)决字[2025]第0452号

  被处罚人罗**,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东县高湖*******,现住湖南省衡东县高湖*******。
  现查明:2025年2月4日,违法行为人罗×安因土地纠纷在高湖镇新旺村8组老屋旁与被侵害人黄×艳发生拉扯,后罗×安用力将黄×艳拉摔在路边的坑里。经衡阳市阳光司法鉴定所鉴定,黄×艳多处软组织挫伤(右上臂、右大腿)鉴定为轻微伤。2025年3月19日,罗×平误认为违法行为人罗×安在其屋前田里点火,遂与其在高湖镇新旺村8组自家屋前发生口角,后两人互相殴打对方,造成罗×平左食指及身体多处受伤。经鉴定,罗×平外伤致左食指皮肤裂伤和多处皮肤挫伤,分别鉴定为轻微伤。2025年5月29日,违法行为人罗×安因土地纠纷在高湖镇新旺村8组自家新房旁与被侵害人罗×平发生口角,罗×安将罗×平按倒在地上殴打,致罗×平身体多处受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罗×安的陈述和申辩;被侵害人黄×艳、罗×平的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监控视频及照片、到案经过;户籍资料;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罗**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湖南银行衡东县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衡阳市衡东县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衡东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