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雁公(黄)决字[2025]第0279号

  被处罚人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南县硫市*******,现住湖南省雁峰区高新*******。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周XX在2025年7月16日前往衡阳市雁峰区新金亿网吧上网时因换键盘问题与网吧网管受害人柯X发生矛盾,随即抬手打了受害人柯真两巴掌。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2、被害人的陈述;3、现场监控视频;4、到案 经过;5、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周**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分局送湖南省衡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