溆浦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溆公(江)决字[2025]第0544号

  被处罚人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怀化市溆浦*******,现住湖南省怀化市溆浦*******。
  现查明:2025年7月12日12时许, 周XX在溆浦县卢峰镇XX高速桥下一个破烂砖房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海洛因一次。 2025年7月14日周XX被民警查获。周XX的尿液经胶体金检测板检测吗啡呈阳性结果。周XX为逃避被强制隔离戒毒,假冒其表弟贺XX身份于2025年7月15日因吸食毒品被我局决定行政拘留五日并执行,2025年7月16日我局撤销溆公(江)决字[2025]第0523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另查明周XX于2019年7月1日因吸毒被溆浦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
  以上事实有周XX的陈述和申辩、现场检测报告书、到案经过、户籍资料、前科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周**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溆浦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怀化市溆浦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周利军假冒其表弟贺自强身份于2025年7月15日因吸毒被我局决定行政拘留五日,因对周利军已执行行政拘留一日,现折抵行政拘留一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溆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