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东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东公(野)决字[2025]第1851号

  被处罚人刘**,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邵东市野鸡*******,现住邵东市野鸡坪镇井*******。
  现查明:刘**于2024年6月提供其本人尾号为5509的工商银行卡给“凯伢子”,后“凯伢子”通过手机银行转了8000元钱给到其银行卡上,刘**收到转账后给了8000元现金给“凯伢子”,后经查实该笔资金为涉诈资金额。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自述、银行卡流水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44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伍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邵东市非税局缴纳罚款伍仟圆整;由邵东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