醴陵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公(阳)决字[2025]第0782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醴陵市孙家*******,现住湖南省醴陵市孙家*******。
  现查明:2014年起至今,违法行为人李×从网上购买一支仿真气枪,后将该枪支存放于李*湖南省醴陵市孙家湾镇李家山村××组×号的家中。经株洲市刑事科学技术研究室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2025年07月16日李×被我局查获。
  以上事实有受案记录、现场指认照片、证据保全决定书、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醴陵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醴陵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