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公(花)决字[2025]第1361号

  被处罚人范**,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隆回县花门*******,现住隆回县花门街道茶*******。
  现查明:2025年7月16日19时许,在隆回县花门街道澄水路2组范**与袁XX因宅基地纠纷发生争执,在双方争执期间,范**用手将袁XX推倒在地,导致袁XX受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被侵害人的陈述、伤情诊断证明、现场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范**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隆回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