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乡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公(官)决字[2025]第0350号

  被处罚人何**,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安乡县深柳镇官保*******,现住安乡县深柳镇官保*******。
  现查明:2025年7月11日19时许,何××窜至安乡县深柳镇保堤社区××××装饰店内,将店主彭×放在柜台上的一部蓝色华为牌手机盗走,价值约900元人民币。
  以上事实有何××本人陈述、受害人陈述、证据保全清单、现场指认照片、现场监控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何**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安乡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常德市安乡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乡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