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城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汝公(城)决字[2025]第0462号
被处罚人朱**,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汝城县卢阳*******,现住湖南省汝城县卢阳*******。
现查明:2025年1月份至2025年7月份,朱××在汝城县卢阳镇××家中,使用手机进入澳门新××的网站(www.x××6.com),在该网站内以购买“澳门六合彩”的方式进行网络赌博,通过买六个生肖或者买单数和双数,每注下注金额6元到30元不等,的方式进行网络赌博,2025年1月28日在该平台提现238元到自己的湖南银行卡(尾号××)的银行卡上,2025年7月15日在该平台提现106元到自己的微信中。在参与赌博期间,朱××在该平台内总计输了1500元左右。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与辩解、到案经过、微信交易流水证明、银行交易明细、手机截图、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
朱**系主动到达公安机关并如实供述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朱**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汝城县农业银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由汝城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汝城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汝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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