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大公(百)决字[2025]第0864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桑植县上河溪乡东*******,现住桑植县上河溪乡东*******。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陈**在明知对方有可能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依然提供自己名下卡号为××的中国建设银行卡给他人过账违法资金4300元,获利200元。现证据有违法行为人供述、银行流水等,违法行为人陈**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违。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供述、银行流水、案源材料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陈**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邵阳市工商银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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