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岳公(含)不决字[2025]第0175号

  违法行为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长沙市岳麓区含浦*******,现住:长沙市岳麓区含浦*******。
  现查明2025年7月15日23时许,违法行为人张XX在长沙市岳麓区XX小区XX栋X门违法行为人杨XX的麻将馆内,利用该麻将馆内摆放的兑烟式打鱼机进行赌博,上分50元人民币,玩至次日凌晨零时许,违法行为人张XX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本人及同案的陈述、检查笔录、现场照片、查获的打鱼机及赌资、认定书、到案经过、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
  因违法行为人张坤奇违法情节特别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七十条之规定对其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