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城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汝公(城)决字[2025]第0461号
被处罚人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汝城县卢阳*******,现住湖南省汝城县卢阳*******。
现查明:2025年4月23日至6月1日期间,违法行为人周××利用手机登录“澳门××京”网络赌博平台(网址××p),以“××胡了”游戏方式参与网络赌博,该游戏以营利为目的,充值后通过消耗现金操控麻将牌,以消除麻将牌获取相应奖金。在参赌期间,周××通过其支付宝账号、QQ账号向平台进行充值,累计充值金额2××0元。结算后周××通过其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等4张银行卡累计提现3××7元,周××通过参赌总计违法获利66××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与辩解、到案经过、支付宝交易流水证明、银行交易明细、提取笔录及图片、户籍信息、电子数据远程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周**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周**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贰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汝城县农业银行缴纳罚款贰仟圆整;由汝城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汝城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汝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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