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公(芙)决字[2025]第1298号
被处罚人胡*,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长沙市望城区丁字*******,现住长沙市望城区丁字*******。
现查明:2025年7月11日17时许,违法行为人胡×在长沙市开福区××××××,盗得一辆艾玛牌电动车,被盗自行车系被侵害人2024年2月以1999元的价格购买。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胡×的陈述,被侵害人的陈述,到案经过,现场指认照片及视频截图,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胡*系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积极赔偿被侵害人并取得了谅解,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第(四)项之规定,依法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第(四)项及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胡*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送长沙市第二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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