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观)决字[2025]第1376号

  被处罚人代**,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沅陵县北溶*******,现住长沙市雨花区左家*******。
  现查明:2025年7月5日12时许,违法行为代XX在长沙市岳麓区观沙岭街道XXXX综合楼X栋楼下,发现受害人李XX停放在该处的一台白色常劲牌A8电动车(价值约1500元)未上锁,见财起心,遂将该电动车盗走,并换锁后供自己日常使用。2022年7月16日11时许,违法行为代XX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主动退还电动车,并取得受害人谅解。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本人的陈述、接报案登记表、受害人陈述、扣押的赃物、指认照片、支付记录、到案经过、现场监控视频、谅解书、身份资料等证据证实。
  主动消除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主动投案,如实向公安机关陈述本人的违法行为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九条第二项、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代**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送长沙市第二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