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公直(治)决字[2025]第0906号
被处罚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安乡县大鲸*******,现住湖南省安乡县大鲸*******。
现查明:2025年7月14日晚开始,违法行为人王某在长沙市芙蓉区xx社区xx茶餐厅3楼武夷山包厢参与赌博活动被现场抓获。抓获时,违法行为人王某持有520元筹码,系同场赌博人员曾某分红所获。另外,违法行为人王某应赌场老板毕某的邀请多次在该赌场参与“德州扑克”形式的赌博活动,其中,王*在7月7日场次输了1000元,在7月8日场次输了5150元。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他人证言证词、现场照片、微信聊天、转账等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九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贰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贰仟圆整;由长沙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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