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乡市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湘公(东)不决字[2025]第0082号
违法单位:湘乡市****,地址:,法定代表人:黄***
现查明2023年09月23日12时许,我所民警在9月22日11时许联合治安大队对湘乡市**制革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湘乡市**制革有限公司储存的双氧水未如实登记流向信息,仓库实际储存为零,而电脑系统中尚有35吨。经核实系2022年9月湘乡市**制革有限公司被湘乡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后就没有再使用双氧水生产,同时也不再使用电脑系统登记。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检查笔录、书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湘乡市鑫辉制革有限公司未如实登记流向信息;但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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