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靖公(靖)决字[2025]第0186号
被处罚人袁**,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靖州苗族侗*******,现住靖州苗族侗族自治*******。
现查明:2025年07月15日×时许,违法行为人袁×军在靖州县渠阳镇金域华府小区旁边的三岔路口往上坡方向的一处田埂边,以“烧板子”的方式吸食毒品海洛因一次。2025年07月15日×时21分, 袁×军驾驶一辆车牌为湘NUK23×的黑色的红旗牌SUV轿车行驶至靖州县永平路与梅林路交叉路口路段时,被公安监控探头抓拍。民警提取袁×军的新鲜尿液经甲基安非他明、吗啡联合试剂板检测,毒品检测结果呈吗啡阳性。袁×军经吸毒成瘾认定为吸毒成瘾严重。另查明:2021年01月×日,袁×军因吸毒被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两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对袁×军强制隔离戒毒二年。
以上事实有袁×军的陈述与申辩、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及照片、尿检照片、公安监控抓拍图、现场检测报告书、吸毒前科材料、吸毒成瘾认定意见书及认定意见告知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袁**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怀化市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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