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远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公(刑)决字[2025]第0748号
被处罚人刘**,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蓝山县塔峰*******,现住湖南省蓝山县塔峰*******。
现查明:2024年3月23日23时许,违法行为人刘某某等人在宁远县东溪街道×××酒店使用扑克牌以“大吃小”的方式进行赌博,每把下注上千元,刘某某通过赌博获利上千元。
以上事实有××笔录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宁远县人民检察院永宁检刑行意【2024】24号检察建议书,刘**主动赔偿损失取得谅解,适用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壹仟圆整。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对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处罚前已经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折抵。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折抵行政拘留一日。刘**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24年3月31日至5月6日被我局刑事拘留,可折抵行政拘留10日。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宁远县建设银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宁远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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