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江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洪公(安)决字[2025]第0365号

  被处罚人向**,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洪江市沙湾*******,现住湖南省洪江市沙湾*******。
  现查明:2025年7月11日4时许,向x华在洪江市安江镇xx服装店门口盗窃了一台蓝色的女士摩托车。
  以上事实有向x华的陈述和申辩、被侵害人的询问笔录、证人证言、指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监控视频截图等证据证实。
  向**因犯盗窃罪于2023年2月刑满释放,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第(五)项,应当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向**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洪江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怀化市洪江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洪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