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雨公(刑)决字[2025]第0857号
被处罚人何**,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道县桥头烈*******,现住湖南省道县桥头烈*******。
现查明:2025年7月12日11时许,违法行为人何某某在永州市道县桥头镇XX村2组的家中,借口拨打电话一事将王某某手机拿走,随即进入房内,使用王某某电话卡为诈骗分子拨打电话,并通过QQ语音的方式与诈骗分子联系让诈骗分子实施诈骗,从而获利,何某某共计获利140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转账记录、指认照片等书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现决定对何**罚款壹仟肆佰圆整,没收违法所得(1400元)。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商银行湘潭市雨湖支行缴纳罚款壹仟肆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雨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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