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曹)决字[2025]第1764号

  被处罚人孙**,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化县曹家*******,现住湖南省新化县曹家*******。
  现查明:2025年7月15日15时许,新化县曹家镇百兴村村民孙X标因自身缺钱用伙同他人在曹家镇胜利街上“玲子游乐”电玩店内用钳子撬锁方式从兑币机钱箱内盗得310元现金,案发后孙X标家属积极与受害人协商,退赃退赔,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本人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现场监控视频、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嫌疑人的盗窃行为受到被侵害人的谅解,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二项对其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孙**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新化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新化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