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桂公(飞)决字[2025]第0666号
被处罚人曾**,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桂阳县鹿峰*******,现住湖南省桂阳县舂陵*******。
现查明:2025年5月25日中午,违法行为人曾××以侄儿曾×骂其老婆为由,带着一把镰刀到曾×家闹事。2025年7月14日下午,违法行为人曾××以曾××欠其钱为由,带着一把镰刀去曾××家里吵架。2025年7月15日晚上,违法行为人曾昭×以曾××欠其钱为由,再次带着一把美缝刀去曾××家里闹事。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照片、监××图、抓××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曾**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桂阳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桂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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