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陵县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茶公(城)不决字[2025]第0046号

  违法行为人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茶陵县马江*******,现住:湖南省茶陵县马江*******。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谭国清好友因琐事于2025年6月份被李梓骞殴打(该案已于当月被我局治安调解)。2025年7月12日,谭国清在得知好友被李梓骞欧打后,虽知道公安机关已经协调此事,但出于哥们义气,仍然认为李梓骞应该给其说法,遂问来李梓骞快手账号,多次申请添加李梓骞为好友,李梓骞同意添加好友后,谭国清在快手上质问、挑衅李梓骞,并邀约李梓骞去茶祖见面,李梓骞答应后,谭国清喊来违法行为人周智诚、尹翔等人帮其站台,并随身携带一把西瓜刀前往茶祖,做好与李梓骞打架的准备,当日21时许,李梓骞与郭**、刘翔宇赶到茶祖后与谭国清见面,两人在交谈中,被郭**发现谭国清随身携带西瓜刀,便上前抢夺西瓜刀,在抢刀过程中谭国清、李梓骞被刀划伤手指,李梓骞便报警。民警出警赶到现场后,将双方带至公安机关。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现场监控视频;手机聊天记录照片;到案及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茶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