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张定公(官)决字[2025]第0777号

  被处罚人赵**,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现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
  现查明:2025年4月20日凌晨4时许,赵XX伙同胡XX(未到案)在张家界市永定区官黎坪办事处龙门居委会XXXX一楼一装修门店,将受害人李XX放在这里的装修工具及铜线盗走,后销赃获利共计1600余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的陈述与辩解、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赵**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送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或张家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