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洞口县水东*******,现住洞口县水东镇水东*******。
现查明:王XX于2025年4月底在福建省宁德福鼎市务工地租房利用自己的手机上网登陆名为NG南宫28赌博平台,为参与网络赌博而以本人名义在该平台上注册设立个人账户用于结算收支赌资,该账户同时绑定了王XX本人名下福建农村信用社某账户及妻子习X名下某卡号的湖南农商银行账户。2025年5月份以来,王XX开始在当地使用自己手机登陆该赌博平台参与网上打麻将下注赌博至少10余次,共下注赌资2000余元。期间5月14日13时17分,王XX上网在该赌博平台参与打麻将赌博过程中,赢取到2500元钱赌资,2025年5月22日22时47分,王XX在当地利用手机登陆该平台参与赌博时赢取得赌资501元。其中所赢得的2500元系由四川绵阳警方立案侦查的一起电信诈骗案件被害人顾XX当日其中1笔被骗款,而所赢得的501元系重庆渝北警方立案侦查的一起电信诈骗案件被害人朱XX当日其中1笔被骗款。王XX在参与上述赌博活动中,下注赌资2000元,共赢得3000元,实际净赢得赌资1000元。
经查,王、习均未参与实施上述二起电信诈骗案件,王XX提供上述涉案银行卡号仅仅系为了在赌博平台设立个人账户,并无为嫌疑人实施诈骗顾荣燕及朱臻的行为提供收款账户的目的。
以上事实有1、本人陈述及申辩;2、证人证言;3、案件线索材料;4、到案经过;5、银行流水;6、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系主动投案且如实向公安机关陈述自己违法行为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洞口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拘留所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洞口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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