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含)决字[2025]第1377号
被处罚人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化县坐石*******,现住湖南省新化县坐石*******。
现查明:2025年6月底,违法行为人杨XX接受他人在其经营的长沙市岳麓区XX小区X栋X门无名麻将馆内摆放一台两人位兑烟式打鱼机供他人赌博。2025年7月15日23时许,违法行为人石XX和张XX正在该打鱼机上进行赌博时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后经鉴定,该台打鱼机为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备。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本人及同案的陈述、检查笔录、现场照片、查获的打鱼机及赌资、认定书、到案经过、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杨**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送长沙市第二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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