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娄星公(大)决字[2025]第1104号

  被处罚人朱**,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双峰县甘棠*******,现住湖南省双峰县甘棠*******。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朱XX自2024年7月开始至今在娄底市XX商店,玩耍能够用人民币上分,用香烟或人民币下分的打鱼机,朱XX在期间总共上分34925元人民币,下分人民币1万余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本人的陈述和申辩、同案人员陈述和申辩、交易流水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朱**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壹仟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壹仟贰佰圆整;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送湖南省娄底市监管支队娄底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娄底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