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渌口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公渌(交)决字[2025]第0125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渌口*******,现住湖南省株洲市渌口*******。
现查明:2025年7月9日20时许,违法行为人刘××后驾驶湘BGB×××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渌口区渌口镇均坝村湘俊文武学校门前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吹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30mg/100ml。经查:刘××曾于2015年2月15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渌口交警大队处罚,本次行为系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呼气式酒精检测单、强制措施凭证、查获经过、违法行为人的陈述、违法行为人指认照片、首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株洲市公安局渌口分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渌口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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