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陵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炎公(垄)决字[2025]第0209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生铁冢乡安庄行政*******,现住生铁冢乡安庄行政*******。
  现查明:2025年7月15日16时许,违法行为人陈×与谭××、常××三人驾驶陕U×××××牌照东风风行面包车从邵阳出发前往炎陵县,当日21时许,陈×、谭××在炎陵县垄溪乡三口龙村长潭组通过打开地下井盖的方式盗窃了5个路灯电瓶,后被附近村民察觉并追赶,二人于是将盗窃所得电瓶从车窗往外抛出至路旁。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现场照片、车辆照片、现场寻回的电瓶、历次处理情况查证资料、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炎陵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炎陵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株洲市炎陵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炎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