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口县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洞公(醪)不决字[2025]第0063号

  违法行为人习*,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洞口县水东*******,现住:洞口县水东镇水东*******。
  现查明2025年4月底,习X丈夫王X在福建福鼎市务工地使用自己手机登陆某赌博平台,为参与赌博结算收支赌资而在平台上设立了个人账户,该账户除绑定了本人名下福建农商银行账户外还绑定了其持有的习X名下湖南农商银行卡账户并提供给平台,对此习X并不知情。2025年5月开始,王开始在该平台下注赌资后参与网络赌博;在赌博过程中的2025年5月22日22时47分,习X名下账户接收到了户名朱X某卡号建设银行账户转入的钱款1笔计501元,该笔款系重庆渝北警方立案侦查的一起电信诈骗案件被害人朱X当天其中一笔被骗款;但习X本人并未参与实施此诈骗行为也未为嫌疑人实施诈骗提供任何帮助,且对王在赌博平台设立个人账户绑定其银行卡行为及之后王X参与网络赌博活动、其中赢得的501元赌资转入到涉案账户的真情并不知情,习X本人奕未参与网络赌博活动。
  以上事实有1、本人陈述及申辩;2、同案人陈述及申辩;3、案件线索材料;4、到案经过;5、银行流水;6、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习艳因涉嫌违法行为不能成立,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洞口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