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湘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公(禁)决字[2025]第0468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临湘市白羊*******,现住长沙市汽车西站弓*******。
现查明:2025年1月22日23时违法嫌疑人刘x明从吴x处以500元每个的单价花1000元购买了2个包子(指依托咪酯),后在临湘市长塘镇连接西塘镇桥头处与谢x智两人一起将两个包子(指依托咪酯)吸食完。
以上事实有1、刘x明,谢x智询问笔录;2、刘x明,谢x智微信转账记录;3、刘x明,谢x智辨认笔录;4、刘x明、谢x智毛发检测呈阳性结果。等证据证实。
吸食毒品被初次查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临湘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临湘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湘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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