桑植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桑公(沙)决字[2025]第0434号

  被处罚人吴**,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桑植县沙塔*******,现住湖南省桑植县沙塔*******。
  现查明:2025年7月14日,吴XX、张XX为获取利益,在明知他人系拨打诈骗电话的情况下,仍在张家界市XX区XXXX酒店房间内,以使用自己的电话卡帮助拨打诈骗电话的方式,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情况说明、“打猫”线索推送信息、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吴**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桑植县农业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桑植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陵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