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雨公(和)决字[2025]第0856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现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
  现查明:2025年7月15日凌晨3时许,陈某某怀疑其妻子卢某与冯某某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在湘潭市雨湖区XX社区B区XX栋一无名麻将馆内,用拳头及使用折叠刀、棒球棍、塑料椅等器械殴打、故意伤害冯某某,造成冯某某左肩、下巴刀伤及全身多处受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辩解、受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监控视频、证据保全决定书、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四项、第二十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商银行湘潭市雨湖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送湖南省湘潭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雨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6日